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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莫逃逸!宁乡交警10多小时即破案...【以案说法】

2017-10-10 公安新媒体 宁乡交警


10月4日,中秋佳节阖家团圆之日

一通报警电话打破了喜庆气氛


18点35分,在省道209线40km地段

两小车先后与一行人撞击,导致行人当场死亡

事后一辆小车驾车逃逸...



接警后,宁乡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出警。此时正是我国传统的中秋佳节,尽快破案还死者一个公道的念头萦绕在办案民警心头。

通过现场勘查和大量走访,办案民警最终锁定逃逸嫌疑车辆及驾驶人。并于第二天上午成功将驾驶人及车辆查获。

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小编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出了事故第一时间应该是报警,

而不是逃避!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后,

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相关法规: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我们享受假期的时候

警察却坚守在工作岗位

维护着社会稳定

为全县人们保驾护航

让我们一起为这些可爱的人点赞吧!


编辑: 豆    豆

编审: 魏    瑛    黄金飞

审核: 贺    任    李延扬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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